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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卫生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2018年09月01日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该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务科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 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3. 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4. 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5. 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6. 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

1. 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2. 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其职责为:

1.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应急预案等);

2. 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 组织对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备案;

4. 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5. 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6. 组织、落实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7. 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 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 定期组织实验室(分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 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5. 对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汇总后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

7. 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内务检查和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8.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分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分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2.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分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 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 检查实验室(分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5. 对实验室(分室)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

7. 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实验室检查,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分室)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8. 做好实验室(分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技术人员是所辖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人,其职责为:

1. 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负责所辖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内务管理;

3. 建立所辖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化学危险品等台帐);

4. 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所辖实验用房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5. 做好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7. 完成实验室(分室)主任交给的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

2. 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3. 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

4. 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

5. 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组织的实验室准入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2. 建立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3.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三条电、水、气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私改、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九条  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吸烟﹑食宿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危险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危险品的分类

实验室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类物品。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

4、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5、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4、连续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星期的使用量。易燃物品及强氧化剂的日常存量不得超过500克。不用和剩余的,应于当天退回学校危险品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气体钢瓶安全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2、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实验室,必须做好使用登记记录。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3、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校主管校长签字以后购买。

4、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使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按操作规程使用。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气体钢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气体钢瓶应按规定及时检验,严禁超期服役。

5、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实验室操作安全

第三十五条 所有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第三十六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工具(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吃喝食物;禁止将食物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

第三十八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实验教学楼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和承接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四十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

第四十二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七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原件,要按规定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放,实验室可保存复印件,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第四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校领导批准,并报请教务科备案。

第八章 保密安全

第四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科技处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五十一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五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 教务科每年不定时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3.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4. 教务科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教务处、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效果及时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教务处、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