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州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辖区内符合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有关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分别在省级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含县级市)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技工院校同时挂中等职业学校牌子的,同时在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以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注册的数据为准,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户籍在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并持有城市低保证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两年制、一年制的学生从顶岗实习开始不纳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3、非学历教育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成人中专带薪学习的学生不予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报同级中职学生资助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二、资金分担办法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待遇地区)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按照以下两个原则落实: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为:(1)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由省、市州按9:1的比例分担,县市区不安排分担经费;(2)2004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1:3的比例分担;(3)2004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5:1:4的比例分担;(4)2004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全部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省视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三、预算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预算申请。每年3月20日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填报《××年度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表》(附件6)。
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向省财政、教育部门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农广校,由省农广校本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部属技工学校直接向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技工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预算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所辖各中等职业学校。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6、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及国家助学金使用与管理及收支情况,本市州中职学生资助情况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月(2、8月份寒暑假除外)10日前,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见附件5), 并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学生异动情况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技工学校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湖南省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财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五、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国家助学金使用管 理办法等;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涉及资助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遴选确定资助对象,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 机制和资助资金发放管理机制。各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宣传,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初审,及时反馈学生异动情况并 按时报送有关资助统计信息。
六、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 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州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要设立并在媒体公布举报电 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出台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并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 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有关政策、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控制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安排,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增强社会透明度。要通过宣传,充分反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反映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群体的关怀,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6]7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