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教育厅下达,学校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政策和协议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系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校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根据学校政策和协议,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10000元/人;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5000元/人,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0%比例进行评选,奖金额为2000元/人。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刻苦,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5分,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违纪处分;
(2)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0%内;
(3)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学术科研情况。该项分值累计不超过总分值的20%。
2.学校学业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①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刻苦,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违纪处分;
②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0%内;
③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学术科研情况。该项分值累计不超过总分值的20%。
(2)二等奖学金
①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刻苦,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违纪处分;
②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30%内;
③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学术科研情况。该项分值累计不超过总分值的20%。
(3)三等奖学金
①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刻苦,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无违纪处分;
②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60%内;
③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学术科研情况。该项分值累计不超过总分值的20%。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硕士点所在系负责人、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
组长:曾阳素
副组长:宁爱林
办公室主任:刘平宇(兼)
成员:赵良忠 袁文华 曾周亮 余友贵 刘平宇 李梦奇 唐宏伟 王瑶琼 李光明 导师代表(每硕士点2人)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统一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硕士点所在系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系部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和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系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完成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系部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系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系部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系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硕士点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向所在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奖学金的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财力等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学院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