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与发展是高等院校教学与科研实力发展状况的综合体现,是发挥教学与科研群体优势的结晶。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学科建设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原则
1、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基础。
2、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已初步形成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3、重点学科建设必须与硕士学位点建设相结合。
4、相关专业有较好的生源和良好的就业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体现学院的发展方向和特点,并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具有3-5个以上明确与稳定的、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在有关研究方向取得了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在未来的若干年内仍将保持领先性和前沿性;具有较高级别的科研课题和一定的科研经费,并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重大、重点科研课题的能力。
第五条 为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联合,鼓励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沿学科的前沿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交叉学科的申报。
第六条 基本具备学科发展所需要的仪器和图书资料、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基础。
第七条 承担了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或曾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有一支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高、思想素质好的学术梯队,其中学术带头人必须是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开拓创新,且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的正教授或有一定学术影响的博士,梯队成员必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且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重点学科按二级学科申报。
第十条 重点学科申报程序:
1、由系(所)提出重点学科建设申请报告及重点学科建设论证材料。
2、院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科技处)进行资格审查。
3、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4、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着眼于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要在科学研究、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
第十二条 每个重点学科建设都有明确的总体建设目标和分期建设目标,要有为实现建设目标所制订的具体实施计划方案。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与任务:
1、科研上要有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具有特色,能够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国家课题或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学术水平上有国内或国际领先;要在相关研究领域不断地有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论文发表和学术著作出版,并尽可能取得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开发成果。
2、重点学科建设要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上起模范带头作用。现在要承担本科生、今后要承担研究生的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并力争在教改和教学研究方面的成果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3、要逐步形成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要把培养优秀年轻学术骨干作为学科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力争在3-5年内培养一批在国内外、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4、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要经常不断地选派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外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的大型学术会议,或外出进修访学,以保持学科建设的学术前沿性。
5、要把教学、科研基本条件建设放在学科建设的重要位置,尤其要优先购置为保持和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校、系、学科三级管理。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组长。下设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管院长为全院重点学科建设第一负责人,系主任为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第一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为学科建设直接责任人。各学科的学科研究方向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1人,必要时,可设预备学科带头人和预备学术带头人1人。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业务上归口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已列入重点建设的学科明确学科带头人一名,并由该带头人具体负责落实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应认真填写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表。
第十七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逐年按各学科上报的学科建设规划表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邵阳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各重点学科必须在学科带头人的主持下将本年度的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建设计划,用书面形式报送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学院定期组织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材料将根据需要呈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滚动式管理制度,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将接受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将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同时可接受新的重点学科建设的申请,经评审通过后可作为新一批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