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24〕15号
关于印发《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4年3月4日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关于高校团委进一步加强社团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学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邵阳学院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型社团,不得成立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宗教活动,不得擅自以社团名义加入校外组织,不得加入境外组织或成为其事实上的分支机构;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校园氛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学院全体学生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党委班子成员定期联系基层社团组织,了解基层社团组织建设,参与并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务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分管社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工作部(维稳办)、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构成。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团委,由团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八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十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注册登记及注销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财务审查、档案管理等事项,在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多方齐抓共管的学生社团评议监督协调联动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和宗旨;
(二)社团的性质和类别;
(三)社团的活动方式和活动范围;
(四)社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五)社团的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社团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方式;
(七)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免;
(八)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3 至 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第十五条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书(含社团状况、注销原因等);
(二)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填写《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登记表》(见附件1),递交至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计该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召开全体会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会议过程的监督。如同意注销的会员人数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将注销材料(注销登记表、申请书、会议记录)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注销有效;如同意注销的会员人数未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如限期整改、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 团委对学生社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档案系统。档案至少应包括社团负责人及会员档案、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能依据档案记载为会员提供参加活动证明。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处统筹负责。
第十九条 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留学生参加学生社团须在国际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依据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听取并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推荐社团之星及年度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共同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邵阳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间无受任何处分;
(三)在该社团担任干部(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该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素质;
(四)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社团有较高的影响力;
(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六)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七)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十条 坚持社团工作汇报制度。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要常态化指导社团工作,不定期根据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频率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学校团委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的社团工作汇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至少每年听取一次学校团委的社团工作汇报,并且有校党委委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经上级党组织或团组织批准,可优先成立临时团支部,待条件成熟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发展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在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团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撒销。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激励机制,依托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协调联动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学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 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团委负责对社团进行考核,教务处根据社团考核情况,对考核合格的社团指导老师予以教学工作量认定,指导老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业务和思想品德考核,协助社团选拔培训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组织协调综合能力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同时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及各种评优评先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责任积极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活动包括举办讲座、组织相关竞赛、社会实践、培训会、交流会、分享会等。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室外活动要加强安全教育。要对社团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把控,承担社团活动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活动中的经费使用及学校财产保护,学生社团负责人需定期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及物资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因不负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学校还将追求其相应责任;
(二)社团成员对指导教师不满意度达到50%,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的。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必须按程序向团委提出活动申请,不得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将在活动开展当天对活动进行监察、记录,社团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大型校级活动一般须提前5-10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递交《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见附件2)、活动策划书、物资采购预算,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须提交活动总结。
(一)学生社团在校内举办的校级活动,除经指导教师、业务单位及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外,还需经团委审定批准后方可开展。
(二)本学期的日常教学、交流等固定活动(各社团的固定活动须有固定的时间与地点)须在每学期活动开始之前向指导教师、业务单位审批,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交《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及活动策划书;
(三)社团组织校外活动除提交《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外,还需签订《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3)。未签订《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而组织校外出游活动的社团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社团外出活动要遵循“就近、小型、安全”原则,禁止以社团名义外出开展攀岩、潜水、漂流、赛车以及参观危险性、易燃易爆厂矿单位等对社团参与人员人身安全造成风险的活动。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由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并将撤销其会长职务;
(四)各社团在邀请指导教师之外的人员开展讲座论坛活动时,需提交《邵阳学院学生社团举办讲座论坛申请表》(见附件4),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活动开展介绍信等,经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开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按以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提前10天报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团委批准,并服从学校国际交流处的统一管理。社团讲座内容不可涉及宗教思想、违法犯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宣传。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业务指导单位要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悬挂横幅,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团委审核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若需摆台或占用主干道则另须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和业务指导单位资助等合法渠道,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于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接受社会经费资助,不得收取成员会费,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社团成员侵占、私分或挪用。以社团名义购买的财物均属于本社团所有,须统一妥善保管,严禁社团成员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社团经费来源、使用的指导工作,团委负责对社团经费来源、使用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应做好各项交接事宜,业务指导单位将对其财物进行审核。若社团注销、撤销,业务指导单位将对社团财物进行清算,剩余物品按学校规定统一处置。
第五十条 团委将对社团账目定期进行审查,对账目不清的社团将给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将给予停顿整改处理:
(一)私自挪用公款;
(二)没有进行经费管理;
(三)原始凭证缺失,账目模糊,资金用途没有明确详细的记录;
(四)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社团资产流失;
(五)其他违反财物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审查工作不配合者或财务审查不合格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社团年度评优评选资格和社团干部聘书的发放;
(二)免去该社团会长、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党总支、团总支;
(三)社团财务问题严重者,将予以停顿整改;
(四)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对相关负责人另行予以处分。
第八章 学生社团换届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换届在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完成。
第五十三条 社团从成立之日起,每学年必须召开一次换届(换任)大会,时间为每学年度下学期末或新学年初,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组织机构(包括社团负责人、社团临时团支部书记及其主要干部)。进行换届的社团需提前一周上报学校团委。
第五十四条 各社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社团具体情况,制定干部产生办法。各社团干部选举办法不得同本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五条 社团第一负责人为社团会长,社团第一负责人候选人由社团成员推荐,经学工部和团委考核审查,由社团选举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任期不能超过三年。
第五十六条 社团主要干部为除第一负责人外的其他干部,社团主要干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各社团根据自身制定干部产生办法,于换届大会一并选举产生,名单报团委备案。
第五十七条 换届(换任)大会由该社团会员参加,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大会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换届(换任)大会后一周内应将《邵阳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纸质档和电子档上交学校团委存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及其他干部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应及时向学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九章 社团的考核奖惩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实施。年审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师生满意度测评情况以及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的重视指导情况等。根据考核情况,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将由学校团委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不超过现有社团的15%。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取缔社团资格。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二)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
(三)应当定期注册而未进行注册的;
(四)成员涣散,一学期内无活动或活动缺乏影响力,不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以及社团成员流失至10人以下的;
(五)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利用社团身份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商业活动行为;
(五)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指导单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7〕29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