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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学校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广大高校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基地的标准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规模、专业对口等要素。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应届毕业生。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和对接

1.各高校(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等)团委要积极建立见习基地,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通过宣讲国家政策、寻求双方共赢、挖掘校友资源等方式,积极争取相关企事业单位支持,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同。高校原有的以团委为主建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纳入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范畴,学校战线见习基地自建自用、自行管理。原则上每所高校所建见习基地不应少于5个。

2.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由建立单位双方负责。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团委即可授牌;在一个周期内提供20个以上岗位的,可申请省级团委授牌;在一个周期内提供30个以上岗位的,可申请团中央授牌。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3. 各高校建立的见习基地一般用于招聘本校应届毕业生见习,岗位有空缺时可在高校间横向调剂。高校团委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把见习基地的有关情况对校内学生发布,并根据岗位要求做好咨询和报名登记工作,填写《见习人员登记表》,在和见习企业进行沟通后有序组织学生参加见习。见习人员选拔可以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有创业意向的应届毕业生。

三、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非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由学校负责。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当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团委学校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并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本地区高校团委,迅速落实。

2.各省级团委学校部要督促各高校团委在224前落实见习基地名单并严格按照见习基地的标准进行实地考察,确认考察合格后填写“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于227前以电子版(excel表格)形式上报团中央学校部。

2月底3月初,团中央将在媒体公布见习基地名单和有关岗位信息。

3.各省级团委学校部要对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将见习基地的有关信息报送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联办公室。

未尽事宜请与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联办公室联系。

人:张健为  徐伟

联系电话:(0108521235385212282(传真)

电子邮箱:xuelianban@126.com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附件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3: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

                               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