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1995年全国学联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
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全国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