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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部

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作为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设立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成立、人员构成、管理权限等见《邵阳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其全称应冠以“邵阳学院”字样,学生社团在开展对外活动或宣传时,应使用全称。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指导单位拨款与奖金、获项目立项资金、正当的社会(个人)赞助和其它合理收入,所有活动经费归该社团集体所有,但其财务活动应当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代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体育竞技、其它大类别,各社团申请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申请登记其中一个类别。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经过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院团委审查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学生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和项目;

(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当是本校正式教职工)

(八)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我校相关系部成立的党政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指导单位登记表及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六)成员范围及数量;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开学初一个月内。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成立答辩会的相关材料上交院团委,在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院团委另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社团主要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5份,一份存团委,一份社团自留,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送党委宣传部备案,一份送保卫处备案,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七)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所有新成立的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体育竞技等活动,并通过“优秀社团”评定、社团活动展演、社团文化节活动等方式,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团结同学、教育同学、服务同学。学生社团活动经向院团委申报得到批准后,可纳入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体系。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应与本社团的性质和特色相一致,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实行项目申报制,待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至少提前30天向院团委提出活动意向,并填写《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活动名称、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及范围;活动负责人及其基本情况;拟邀请人员或涉外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费预算及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邵阳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团委及相关部门审批。院团委自收到活动申请表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创办、编印和发行要由院党委宣传部、团委审批,并接受院党委宣传部、团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组织评选优秀社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及时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每年)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并报院团委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努力使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社会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或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返还社团成员。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师生反映情况以及指导单位指导老师的关心指导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根据考核情况,表彰和奖励一批“邵阳学院优秀学生社团”,“邵阳学院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之星”。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院团委开展工作

(七)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 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收取会费;

(九)学生社团连续两个月未开展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条例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二○一四十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