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纪委等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各院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校外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总支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将检查结果向院党委汇报,并予以纠正、通报、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和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邵 阳 学 院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纪委等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各院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校外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总支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将检查结果向院党委汇报,并予以纠正、通报、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和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邵 阳 学 院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