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宇;
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为核心问题之一长期备受关注。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时大都沿袭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然分析其立法现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笼统零散且司法适用不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基础也已改变。探其法理依据,此类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无据,不应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举证责任,严格规范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义务,以期实现社会诉讼程序公平价值。
2021年03期 v.20;No.115 38-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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