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学院 2024 年 1 月 8 日
邵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根据《关于印发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1〕 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科学发展,保证项目的良性运行,高效发挥项目效益,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条 创新项目包括省级、校级两个层次,实行项目制管理,研究年限一般为 2 年。
第四条 省级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组织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材料存档工作;各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开展限额申报的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初审等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研究生的科研活动、课题经费进行监管。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研一或研二的硕士研究生。
(二)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三)导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导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每位研究生只能申报一项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原则上可再参加 1 个项目,每个项目组成员不超过6 人。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明确申报原则、立项数量和时间安排等事宜。
(二)项目申报。研究生作为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邵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导师对该学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议,并以学院为单位择优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推荐。
(四)学校评审。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名单及参评省级层次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参评省级项目的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
(五)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所有申报项目通过审核确认后,一并发文公布,纳入统一管理,确定省级项目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并统一编制项目批准号。项目周期为 1-2 年,申请学位前完成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开展研究工
作。研究计划实施中,出现更改实施计划、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审核后报学院审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提交
《邵阳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院具体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对不报送或中期检查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停拨项目经费。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二)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五)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科研成果:
(一)公开发表的非综述类学术论文不少于一篇;
(二)专利授权不少于 1 项;
(三)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产品、项目获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鉴定或调研报告获县级及以上政府采用。
必须在成果醒目位置标注“邵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达到预期成果或未标注项目名称与编号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成果必须与本项目有关且邵阳学院为
第一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项目负责人第二作者)。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由学院按要求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 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结题。省级项目由学院审查学生完成课题过程,负责校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初审合格后汇总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专家组评审后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四)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额度标准:省级一般项目每项 10000 元、校级每项 3000 元。省级重点支持领域项目资助额度标准为一般
项目资助额度标准的 2 倍;同一项目经费资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五)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经费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确认,按批准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导师负责监督项目的运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研究生工作部(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终止、撤销的项目,所有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按研究周期分阶段,中期检查合格,开支 1/2;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开支剩余 1/2。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