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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条例
2009-02-19 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党政办
邵院政字[2009]2号
 
邵阳学院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条例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邵阳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测试站)接受湖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邵阳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负责本校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及其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工作,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保存普通话测试有关档案。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普通话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该标准分为三级六等,即一级:甲、乙等;二级:甲、乙等;三级:甲、乙等。
第四条    我校在校本科生有三次测试机会,专科生有二次测试机会。应试者必须接受测前培训,培训时间为20~30课时。学校鼓励学生尽早参加测试,所有在校学生在毕业当年不再安排测试。
第五条    第一次测试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升级测试;第一次测试未达到国家规定等级者,必须参加达标测试。前后二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    普通话培训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及配套录音磁带,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及其他质量不高的教材。
第七条    我校测试站可评定二级甲等及其以下等级,一级乙等须报湖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后评定,一级甲等须报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后评定。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湖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按规定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开学后第二、三周为普通话测试报名时间,应试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名,考生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测试费、培训费和电子照片。
第十一条   每年下半年九月、十月进行普通话测试。 应试学生须持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测试。应试学生必须遵守普通话测试的有关规定,不得请人代测或替他人测试。凡不听从考试安排、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请人代测或代替他人测试,按《邵阳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校内测试员由测试站统一管理、调配。校内测试员应积极参加测试工作,服从测试工作安排。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测试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提请湖南省语委吊销其测试员资格。
如因测试任务繁重需要外聘测试员,由学校教务部门通过邵阳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请。外聘测试员原则上应是市区内的测试员。外聘测试员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调配、管理,其工作表现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考核,并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邵阳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测试员必须按《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进行测试,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工作纪律,科学评分,严禁打人情分,严禁泄露未经审核的成绩。测试员及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邵 阳 学   院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普通话 培训 测试 管理条例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校稿:王放银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