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0-05
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党政办
邵院政字[2008]21号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邵阳学院第二届一次“双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 阳 学 院
二00八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 《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通知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印发
校稿:屈元雨 (共印60份)
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促使广大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工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分。
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秩序行为的处理,依据《邵阳学院教学事故及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院行字[2004]63号)的相关规定。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撤职处分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七条 根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给予教职工违纪行政处分时,按照违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分。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八条 免予行政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
第八条 免予行政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
第九条 教职工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为6个月;
(二)记过为12个月;
(一)警告为6个月;
(二)记过为12个月;
(三)记大过为18个月;
(四)降级、撤职为24个月。
(四)降级、撤职为24个月。
第十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除开除处分外,规定的处分期满,受处分的教职工个人应在15日内向其所属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属部门根据当事人在处分生效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人事处和监察室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对国家、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由所属部门向人事处和监察室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 解除和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由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的教职工本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学校决定和命令的;
(二)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产生不利后果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四)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造成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的;
(八)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职务上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等的;
(二)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
(三)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二)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四)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
(六)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规定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强行占用学校资产(如:公有住房等)的。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含20个)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个)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
(二)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三)参与赌博、吸食和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行政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纪行为,纠正错误,避免或减少损失。
各部门、各单位发现重大违纪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实施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教职工行政违纪行为的调查。对教职工重大违纪事件,学校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报告;事实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违纪行为的事实清楚后,对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行政违纪行为,由监察部室会同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其他教职工的违纪,由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院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被处分人的陈述与申辩后,做出处理决定。
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根据被处分人的申请,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做出的处分决定,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对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处分决定须报院党委审议。
第三十条 对行政违纪行为一般应在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原因特殊的,做出处分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调查并做出决定期间,被调查人为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是否停止执行原职务由院党委决定;其他教职工是否停止执行原职务,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将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人。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将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人。
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书必须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行政违规、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从处分决定时,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纪律处分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书存入被处分人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向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的,视为撤回复核申请;
(四)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并在2个月内对复核结果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
复核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经过复核,认定原处分确有错误,应予以撤销的,应及时做出撤销决定,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的,视为撤回复核申请;
(四)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并在2个月内对复核结果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
复核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经过复核,认定原处分确有错误,应予以撤销的,应及时做出撤销决定,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造成名誉损害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三)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予以补发;
(四)处分期间连续计算为考核年限;
(五)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十六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经过复核,认定原处分不当,应予以变更的,及时做出变更决定。
第三十七条 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经过复核,认定处分正确的,应维持原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处分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除警告处分外,受处分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勤人员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
第四十条 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校内岗位津贴按下列标准扣发: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
(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
(三)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
第四十二条 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工有违纪行为的,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所签订合同有关条款解除聘用(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学院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