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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赴美交换学生学习管理条例
2008-10-04 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党政办
 
邵院政字[2008]16号
 

邵阳学院赴美交换学生学习管理条例
(暂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出优秀的学生赴国外学习,同时为了规范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学习的管理,我校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优秀学生以交换生的方式赴国外学习,是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我校与国际接轨的办学理念的体现。我校与美国肯塔基州卫斯理学院签订了关于互换培养优秀本科生的协议,每年将选派两名优秀学生赴美进行交流学习。
本条例所称交换生必须是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选拔面向全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生,大二学生优先接收推荐,大三、大四学生需要慎重考虑出国学习对其考研和按期毕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四条  留学候选人的选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
1、在校的全体全日制本科学生(已参加过交换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次报名);
2、社会科学类专业;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4、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5、英语水平较高,可以听懂全英语授课。英语水平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CET四级优秀(603分以上)/通过CET六级(426分以上)/通过专业四级考试/新托福70分、老托福500分以上/IELTS达到5.0分,有英语翻译或口译证书者优先。
以下学生请勿报名:
1、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休病假半年以上尚未痊愈者或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者。
第六条  选拔基本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提出申请,并向各系提交以下材料:
①《邵阳学院赴境外高校交换生申请表》一份;
②成绩单一份(由各系出具);
③各系推荐函及同意其离校赴美交流学习的证明一份;
④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英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经济资助者收入证明一份;
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⑦家长同意其赴美学习的同意书一份;
⑧个人计划书,主要说明自己在国外期间的学习计划。
2、各系按学生比例推选2—4人,学校统一组织考试选拔,考试内容为英语笔试与口试。
3、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其所在系公示一周。
4、填写《邵阳学院学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依次经学生家长、所在系、保卫处、财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再送学校审批。
5、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签署《邵阳学院学生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学校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第七条  美国肯塔基卫斯理学院免收我校交换生的学费,我院所派出交换生应向我校正常缴纳学费。
第八条  出国留学前必须缴清本校应交学费。
第九条  在外留学期间学校不安排本校住宿,出国前应先到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住手续,否则需照常交纳住宿费。
第十条  所需的赴美手续费、往返旅费及在美的伙食费、课本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第四章  国外学习
第十一条  我校访问学生必须在卫斯理学院学习12学分的必修课程,包括英语和英语写作,历史和美国历史,两门经济课,以及的其它任选课程,为期一年。经考试合格后,由卫斯理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并由我校记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在卫斯理学院学习一年期满后,如成绩合格身份合法可继续在卫斯理学院学习直至毕业。经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后,由卫斯理学院授予卫斯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卫斯理学院学习期间可享受与其在校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四条  留学期间,必须尊重所在地的民风民俗,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服从接收方的管理,自觉维护祖国与母校的尊严与利益。
第十五条  留学期间,学生应与所在系以及国际交流处保持联络,及时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如遇以下几种情况,我校有权提前召回学生,并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回国者;
(2)拖欠对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行者;
(3)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污辱国格丑化我校形象者;
(4)用欺骗手段挑拨两校友好关系者;
(5)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回国后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位与学分
第十八条  回国前应按接收方的规定办好离校手续,结清所有费用,按时离境。
第十九条  协议规定的留学期满后,未经许可而滞留或进入他国者,均视为违约,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回国后须在3日内向所在系及院国际交流处报到。
第二十一条  回校后两周内,须向所在系及院国际交流处递交书面的学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承认学生在卫斯理学院所修得的学分,但原则上所修得的学分只能冲抵在国外学习期间在本校应修课程的学分。国外成绩单应由卫斯理学院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学生自行提供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满后,是否可以取得卫斯理学院的结业证书与学位,以对方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赴国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签署《学生声明》,其家属须同时签署《亲属声明》。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邵阳学院国际交流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赴国外及港澳台的其他学校交流学习,可参照此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相关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邵   阳   学   院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赴美 交换学生 管理条例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印发
校对:姚志钢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