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8-11-02 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党政办

 

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参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2012154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在职处级干部(含退出领导岗位但未退休的处级干部)因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子女婚育、探望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本人就医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严格审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审批。因私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请假日期。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处级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四条 我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由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须按以下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在职处级干部,需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地、往返时间天数、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情况等)、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党委组织部查核以上材料后,申请人填写《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纪委、党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发放证照等相关手续。

2.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干部,需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地、往返时间天数、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情况等)、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党委组织部查核以上材料后,申请人填写《邵阳学院离退休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经离退休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纪委、党委组织部、分管离退休工作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发放证照等相关手续。退休三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退回本人保管。

第六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  

2.申请人确属因私出国(境)。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3.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内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4.在职处级干部(含退出领导岗位但未退休的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利用节假日或公休假期,按现有人事制度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因私出国(境)时间一次不超过公休假期,一年不超过一次。  

5.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一年最多两次。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按制度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按程序领取证照。党委组织部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严禁个人未出国(境)时私自持有证照。  

1.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时,须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填写《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附件2)、《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审批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能办理。新申领到的证照须在5日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过期因私出国(境)证照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如需换发,须按新申办证照规定办理,申领后在5日内将新证照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3.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在上任后5日内将所持有的有效期内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4.处级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于签证前2天发放证照,签证后立即收回;出国(境)前3天发证照,回国后5天内交回。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不许进入境外赌场赌博。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按规定先免职,后处理。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未经组织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照或逾期未交且不能说明原因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在出国(境)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