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文件
邵院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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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附属医院党委,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
邵阳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和《邵阳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民主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水平。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
3.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校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及工作计划;
6.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人员公开招聘计划审定、人员编制调配;
8.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奖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和关系学生权益等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9.资金使用原则的确定,财务年度预算方案、结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10.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1.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
12.事关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领导干部的提名、推荐,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学校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和交流项目、重要外事活动安排;
3.学校大型庆典、重大活动项目方案审定;
4.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5.大宗国有资产和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审定;
6.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审定;
7.投融资项目、投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的制定等;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广泛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纪委书面征求意见,纪委应当按照规定向组织部门书面回复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党委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代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代会”代表等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党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4.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
5.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 会议主持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学校党委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按照省委的要求,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巡视机构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巡视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将其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将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委的要求,向上级组织进行报告。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单位及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含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学校加强直属型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关于党委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邵院党字〔201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