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文件
邵院党字〔2023〕2号
★
关于印发《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附属医院党委,各部门、单位: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和《邵阳学院章程》《邵阳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实行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制度。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年度预算,确需要变更或调整的,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2)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绿化亮化等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党委会研究审定。
(3)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单台设备值40万元(含)以上或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200万元以上(含)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处置单价账面原值10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党委会研究审定。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已批准立项的工程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变更资金2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党委会审定。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审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结果、职称评审方案和结果、 教师出国进修培训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六)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七)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且党委书记、校长同时出席方能召开。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形成简明的书面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主管校领导要事先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认真讨论研究,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未经所涉及部门讨论研究的事项,不得列入待议议题。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凡干部任免、交流轮岗和转岗分流等事项在党委会讨论之前,组织部门应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申报议题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邵阳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OA办公系统下载),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会议召开的本周一上午下班前,将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会议材料及电子版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因议题材料原因而无法按时上会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部门承担。
(一)校内各二级党组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应根据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归口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交议题,按程序和要求报送会议讨论研究。
(二)议题提交部门应认真准备上会材料。议题申报表须按要求填写完整。议题汇报材料必须规范和全面,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存在的问题、论证与佐证材料、拟定的解决方案或意见,以及需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等。
(三)议题所议事项的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原则上,议题不予上会。分管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视议题情况委托部门负责人代为汇报。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取消议题上会资格。
(四)党委书记审核确定需提交书记会讨论的议题。重要事项须经书记会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书记会成员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相关议题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党委办公室做好记录。
(五)会议议题经党委书记批准后,党委办公室负责在学校办公系统发布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如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提前报送会议材料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或者决定。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同意或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会议指定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明确由有关单位执行的议决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落实,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分管(联系)校领导应当对分管(联系)单位执行落实党委会议决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大事项执行落实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在党委会决策后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照原决议或者决定执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应当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对原决议或者决定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结论应当提交下次党委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应当对全校各部门(单位)执行落实党委会议议决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党委办公室可以“党委会决定事项催办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督查或者催办。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党委会议议决事项的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相关校领导、校长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签发。
党委办公室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纪要的起草和初审工作。会议纪要签发后由党委办公室发布。对于事关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经党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议题原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发件、会议纪要等材料送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邵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