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邵阳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4-10-30 信息公开 邵阳学院党政办
                                                                        邵阳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党委书记和校长方章、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名章(以下统称学校印章)。 

第二章  学校印章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人专责原则。学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用印审批登记原则。用印要按照用印类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用印登记。每用印一次,应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清楚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章数、审批领导和经办人等信息。用印场地限制原则。原则上用印应在党政办公室机要室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机要室以外地点使用印章,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且需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场。

第三章  学校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四条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邵阳学院”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邵阳学院”钢印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学校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凭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制后须取留印模备案存档,方可启用。

第六条  因名称变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学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回废旧印章进行登记、取模、编目并归档。

第七条  停止使用的印章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由档案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八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 原则上所有用印事宜,经办人都须填写《邵阳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

(二)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由经办部门提出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的样本,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与校长审批同意后用印。

(三)以下材料需要由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公函

2.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培训证、荣誉证、聘任证书各种证书;

3.申报项目、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

4.在外刊登广告、声明;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变更、年审;

6.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

7.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入党志愿书、选调生推荐表;

8.招、投标文件用印等。

(四)  党委书记、校长印章须经本人批示同意后用印。

(五)  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校级印章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补办用印手续。

(六)  其他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主任酌情处理或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员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印章的具体管理与使用,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邵阳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