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02-26
 

(邵院政字[2013]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增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条件保障人员的责任心与纪律性,及时、严肃、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减少教学事故发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置原则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条件保障人员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相应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实施的行为或事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害教学秩序及学生权益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环节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条件保障类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性质(或情节)及其影响程度(或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级(重大)、二级(严重)和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一)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对教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对教学造成较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对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要与教学事故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调查、取证、认定、申辩、处理、申诉、听证机制,公平对待教学事故责任人,一视同仁。

(三)教育与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单位应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增强自觉防范教学事故的意识与能力。

(四)补救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有义务及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干部,并同时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不利影响。

第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可以成为责任追究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对于因补救及时而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影响轻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以申请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告与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实行自报、督察、举报制度,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和责任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报告所发现的教学事故。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实名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及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不利影响。

各类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不利影响,并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报告。

第八条 认定教学事故类别与等级的依据见附件1。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分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由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处、总务处、教学督导团负责人任委员。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辩的复核、增补和调整教学事故认定依据。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申辩、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辩的复核。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报告(举报或告知)后,应立即着手教学事故情节的核查,收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2),提出处理建议;并在教学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及相关材料(含责任人提交的书面说明材料、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材料等)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

《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的填写实行一次一表,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二)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在接到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下达教学事故处理告知书。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直接查处的教学事故,可以直接向事故责任人下达教学事故处理告知书,也可委托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收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提出申辩;逾期不予申辩的,视为默认。

三级教学事故申辩材料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复核,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申辩材料须提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复核。

(四)对处理材料、申辩材料复核无误后,由教学质量监控处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学校发布教学事故处理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按如下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三级(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校内津贴(基础绩效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对二级(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一个季度的校内津贴(基础绩效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对一级(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半年校内津贴(基础绩效津贴),年终考核不合格,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岗位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一名教师在一个学期内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第2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一名教师在一个学期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第3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主席任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教学质量监控处处长、总务处处长、教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2人任委员。

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校工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的申诉与相关情节的调查。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检查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认定等级不当等,应在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正式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应填写《邵阳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提交确切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对要求明确、理由及证据充足的申诉,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受理,并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必要时,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还可在组织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进行裁决,裁决结果须有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裁决意见,应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与上述裁决不一致的原处理决定报请学校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活动,约束对象包括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条件保障人员。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原《邵阳学院教学事故及差错的的处理办法》(院行字[2004]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依据的增补条款与调整条款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附件:邵阳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依据

 


附件:邵阳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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