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邵阳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设立以下项目:
(一)奖励学校优秀学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资助学校贫困师生;
(三)改善学校教育教学条件;
(四)支持学生创业活动;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用于教育事业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基金会的工作计划,进行项目策划、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审批;
(二)完善和审核具体项目管理和实施办法;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执行报告,定期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类型: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部门、二级单位。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条 项目设立流程: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部门须填写《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将相关文本及电子资料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根据各自事业发展需要,填写立项表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评审。根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按照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由基金会理事会组织评审,并报学校党委会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七条 支出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根据邵阳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审批后立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包括进度跟踪、资金使用及效果评估,更换负责人须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需在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报账流程按《邵阳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并向理事会汇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确保材料完整(含电子与纸质版)。
第十三条 档案内容包括档案立项、评审、结项文件等,需分类归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基金会直接实施的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