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1988]9号、国发[1981]36号、国发[1986]77号、湘劳险[1988]110和2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批准给予病假。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
2、事假:凡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经批准给予事假。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婚假恰值寒暑假,不另补假。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参加工作满1年,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请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票每年可报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4年报销1次。
鉴于教职工享受寒暑假,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执行。
6、产假:女教职工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30天,其中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增加产假15天。产假恰值寒暑假,不另补假。
7、公(工)伤假: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公)工伤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探亲、奔丧,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记入事假。病假、生育假、路程假、(公)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待遇
1、一个学期累计病假达到15天者,减发其一个月岗位津贴的50%;病休16天以上者,按15天减发后,再按实际病休时间的工作当量标准减发岗位津贴。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 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80%。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 (1982)62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先进生产(工作)者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等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酌情高于规定的10%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长期病休,病愈恢复工作者,可给三个月的试工期,若在试工期内又病休的, 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在试工期间,半休不扣发工资,但试工期满后,仍不能上全班的,应劝其全休;如本人不愿全休,继续半休者,按两个半天折合一天计算病假期间工资。
2、一个学期累计事假7天以上10天以内者,减发其1个月岗位津贴的50%;事假11天(含11天)以上者,按10天减发后,再按实际事假时间的工作当量标准减发岗位津贴。
事假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在15天(含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外的工资部分;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3、婚假、探亲假、丧假、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4、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休产假者,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
5、经学校确定的因公(工)负伤人员,其工资福利及待遇参照《邵阳学院关于教职工工伤认定和享受待遇的暂行规定》(邵院行字[2004]124号)执行。
第五条 请假手续
1、请假:教职工请假应该填写请假审批单,附上证明材料,并按请假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
2、续假: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3、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1、凡事假3天以下(含3天),病假5天(含5天)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 并将请假报告报人事处备查。
2、凡事假3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下,病假6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3、凡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将请假审批报告交人事处备查。
4、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由教学单位签具意见,教务处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查。
5、需休产假的,在预产期前20天向人事处报告,以核准休假时间。
6、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报告交人事处备查。
第七条 旷职、旷工的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处:
1、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到外单位兼职的;
2、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而擅自离岗的;
3、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5、迟到5次视为旷职、旷工1天。
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旷职、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津贴、奖金;累计10天者扣发半年津贴、奖金;累计15天者扣发全年津贴、奖金,并视其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除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外,必要时按照《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人员的考勤,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理,不徇私情。各部门(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月出勤情况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邵 阳 学 院
二00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