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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8〕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2日
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现就我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理念,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一)遵循基本规律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结合原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学校办学特点,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引导教师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师德为先,以学生为本,践行终身学习理念,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二)落实办学自主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各高校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改革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审活动。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活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各高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三)保证公平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原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所有高校教师都有平等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坚持统一标准,实现公平竞争,评审程序应严谨、周密,评审活动安排应高效、合理。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评审纪律,做到“阳光评审”,切实保证评审客观公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应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引领方向。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
(四)同行专家评审与广泛参与相结合原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应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扩大同行专家评审的参与度。各高校在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时,要充分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在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议组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教师、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广泛吸收校内外各方面专家参与;在组织推荐评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工作机制
(一)落实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
各高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当年评审职数(民办高校可参照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校岗位结构比例,自主确定当年评审指标),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对于条件不成熟,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年度参评情况等,选择委托评审或采取联合评审。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各高校应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见附件),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基本要求,自主确定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遵循。
1.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各高校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各高校要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2.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
各高校要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质量与贡献为导向,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绩效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细化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量化评分要点和实施细则。
3.明确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和论文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自2017年度起,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审上一级职称的重要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3%。
对论文、科研和发明专利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实行权重设置和加分上限设定。
4.开展业绩述职与面试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准确性,自2017年度起,各高校高级职称评审一律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三、工作职责
各高校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精神,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一)成立评审机构
各高校要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校职称改革有关工作,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方案,组织评审实施。
(二)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各高校评审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时间、参评学科(专业)岗位职数情况、评审标准条件、评审工作程序、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机构、程序)等。
各高校评审工作方案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三)组建评委库
各高校要按照相关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人选应优先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凡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和有不良反映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委库。
高级职称评委库应按出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中级职称评委库应按出席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3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委由学校纪检部门、职改部门从本校高级职称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本校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学科需要时,可从省教育厅组建的省级评委库中抽取。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在评委中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表决通过。除主任委员外,已经连续两个年度担任评委的,不得再被抽取担任评委。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名委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与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并组建。
(五)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
(六)组织实施评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评分等程序组织评议,以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提出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的评审通过率和参评高校年度评审职数,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的,为评审拟通过人选。拟通过人数超过参评高校本年度评审岗位职数则评审结果无效。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参照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执行。
(七)公示
各高校的评审工作方案应当在组织教师申报前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开。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应当及时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备案
各高校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四、投诉与处理
(一)受理范围
1.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
2.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程序
1.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高校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要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
2.调查。高校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处理
投诉事项由投诉人所在高校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事项由被举报人所在高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所在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撤销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被举报人,经调查核实,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职称,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
五、评审监管
(一)评审结果备案材料报送
各高校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各高校职改部门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二)评审材料管理
各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三)抽查与巡查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对高校职称评审情况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四)评审对象违规处理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一旦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通过上述违纪违规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五)评审专家违规处理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审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评审高校违规处理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诉讼较多、争议较大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事项
(一)临聘人员(不含单位聘用,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职称申报工作要求
1.各高校临聘人员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与聘用高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相关岗位、职能及有关要求等。上述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高校工作经历,可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申报人员聘用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参评协议书》,落实具体评审工作任务,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报送参评对象的材料(复印件须审核盖章确认)及交纳评审费用(初认不收取费用),委托其聘用高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上述人员在统一的评审通过率内通过评审不受聘用高校评审职数限制。有关高校应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做好临聘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参评人员聘用高校将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返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参评人员的相关评审材料保存归档。
(二)各类型教师比例
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专业)评审职数。
(三)委托评审
采取委托评审的高校,应依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与受委托评审高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委托评审关系,并由委托高校和受委托评审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原则上委托高校向受委托评审高校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形式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评审高校对参评资格复核、高评委会对参评资格复审、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四)联合评审
采取联合评审的各高校,可由一所学校牵头或各学校约定组织开展评审。联合评审高校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高校教师职称联合评审协议书》,并成立联合评审执行组织。各参评高校按有关规定、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联合评审执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制定评审细则,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五)资格审查与形式审查
自主评审的高校:由用人单位初审,高校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高校职改部门资格复核,高评委会资格复审。
选择委托评审或采取联合评审的高校:由用人单位初审,选择委托评审或采取联合评审的高校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接受委托高校职改部门或联合评审高校成立的职改部门资格复核,高评委会资格复审。
资格初审及复核须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及材料真伪负责。
形式审查须对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是否齐全负责。
资格复审须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