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须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
1、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由本人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夫妻双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如一方不在本统筹区,须提供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及邵阳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申报审批表(医院领取)等材料到学校人事处社会保障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审批的邵阳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申报审批表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
2、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到人事处领取《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由接诊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接诊医院及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3、请产假人须办理好生育保险申报后方能办理产假有关手续。请产假人填写好邵阳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站下载)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人事处办理产假有关手续,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另须由教务处签署意见。
4、产假期满,女职工请将本单位(部门)开具的返岗证明以及《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难产的须提供难产证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经办人办理销假手续并向市医保处申领生育津贴。异地生育的另需提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等。
5、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待遇规定
1、我省在规定产假期内,由发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
2、按现行政策,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
3、考虑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需要,女职工产假期间由学校代发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完成后进行结算,按照本人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原则享受待遇。
四、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申报期限为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分娩后学校不予办理生育津贴的申报)。
2、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
3、职工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报、申领材料,致使学校无法正常申报、申领生育津贴的,产假结束后学校扣回其产假期间代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逾期未及时销假将停发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特此通知。
邵阳学院人事处
2018年3月13日